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天津劳动法律师│驾校与承包制司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22/09/30 05:22:03  浏览次数:2938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09年6月8日,王某与甲驾校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王某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向甲公司支付管理费、代管部门收取的费用、考试设备使用费等,王某自购车辆并承担养路费、保险费;王某在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后,在合法的范围内可用甲公司的名义做招生广告,发生的纠纷,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由王某承担”等内容。该承包协议每3年续签一次。同时,双方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教练职位,工资发放形式为承包制、承包经营合同制,薪资报酬为按按承包经营合同结算”等内容。2020年7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主张,其持劳动合同要求甲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甲公司反持承包协议向社保稽查部门抗辩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特提出确认劳动关系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王某与甲公司既签订承包协议又签订有劳动合同,二者虽可同时存在,但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合同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本委查明:甲公司存在承包挂靠之教练和固定月薪制教练两种人员。承包挂靠制教练以甲公司的名义招揽学员,甲公司按照承包协议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此类教练支付费用,甲公司对此类教练的工作时间和招收学员人数不做规定,由其自行安排,此类教练在甲公司限定的招收学员费用范围内自行确定费用。王某确认其属于此类人员。对此本委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承包协议,而劳动合同应为甲公司基于国家市场管理需要而签订的形式协议,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王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应兼具人身及财产依附性。根据在案证据可见,王某以甲公司名义自行对外招收学员,其自行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挂靠在甲公司,王某拥有车辆所有权,甲公司对车辆不进行任何管理。甲公司对王某招收学员人数并无规定,亦不向王某发放工资,双方按照招收学员人数进行内部费用结算,且双方约定王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综上,王某系自带劳动工具、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且不受甲公司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结算费用,甲公司不向王某安排工作任务,不对其工作时间进行管理,也不向王某发放工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故王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通过一审在案证据可以确定双方确实存在内部承包经营关系。然内部承包经营关系的存在并不当然排斥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双方劳动合同就工资发放形式、薪资标准的细化约定,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而双方在劳动合同做出约定的基础之上再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应视作对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据此,双方既存在劳动关系,又存在内部承包经营关系,二者并行不悖。甲公司仅以其与王某除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且双方实际履行该承包合同为由否认其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依据不足。人身依附性的具体表现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王某在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甲公司名义对外招收和培训学员,其以甲公司名义招收和培训学员时应需遵守甲公司要求,此外,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王某在承包期内需严格控制学车价格浮动幅度,王某需经甲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将价格调整至该幅度之外;上述合同中还约定,王某带教的学员需在甲公司所属的交通法规学校学习交通法规并在该校参加考试。故王某在一定程度上需接受甲公司的管理,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综合以上分析,除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亦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之因素,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亦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一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或条件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主体资格、人身隶属性、财产依附性、业务组成部分、社保关系等诸多内容。但最本质或核心的要件应为用工管理的事实,前述判断标准也多是在此要件的基础上进行的表象设定。结合本案,首先明确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并行不悖,二者并不排斥,此点仲裁和二审法院均已认定。其次,实际用工管理行为应与行业指导和约束行为进行区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二审法院将王某基于驾驶员培训行业规范和甲公司经营指导方面的约束事实认定为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核心要素,值得商榷。仲裁认定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认定双方实际履行承包协议而无实际管理行为,通过二者结合后的综合判断,应当认定王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