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10/24 06:26:13 浏览次数:3066
【案情】
2021年8月3日,汪某以甲陪护中心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自2018年10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汪某主张其2018年经人介绍入职甲陪护中心,具体从事月嫂工作,工资按陪护小时结算。在职期间,甲陪护中心仅为其缴纳意外伤害险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现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甲陪护中心辩称:汪某系依托其经营资质自主开展业务,甲陪护中心与汪某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证实自身主张,甲陪护中心提交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甲陪护中心系为汪某与客户提供居间服务,甲陪护中心为客户成功推荐汪某后,由汪某与客户缔结服务合同关系;“生活护理服务票据”作为汪某与客户结算服务费以及汪某与甲陪护中心结算居间费用的依据;汪某保证与承诺按约向甲陪护中心公司支付居间费用;甲陪护中心依据本协议对汪某进行培训、监督、指导、发表服务标准、代为收费和结算等均属于居间服务的事项;甲陪护中心代收客户的护理服务费,收到费用后扣除汪某应承担的居间服务费及应当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某。”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汪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中介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在民法典中变更为中介合同,即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本案汪某自2018年9月入职甲陪护中心后,双方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甲陪护中心的经营范围并无中介项目,月嫂陪护业务由甲陪护中心统一对外承接并签订协议,客户必须直接向甲陪护中心支付服务费,不得直接支付给月嫂,月嫂也不得向客户私下收取任何费用。汪某根据甲陪护中心的安排开展月嫂陪护服务,劳动过程接受甲陪护中心管理,甲陪护中心按月支付报酬,汪某提供的月嫂陪护属于甲陪护中心“家庭服务”业务组成部分,汪某与甲陪护中心之间符合《关于因此,汪某与甲陪护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月嫂、护工、厨师、驾校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专车司机等行业与一般生产或服务型行业相比,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具体运作模式方面,也存在非劳动关系的合作因素。此类人员是否必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在具体实务中并不绝对。裁审适用中仍应以劳动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作为核心把握要素。结合本案,虽然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但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存在明显差异,双方之间的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仍未摆脱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应属无误。在此提示,法院从甲陪护中心的经营范围角度进行了论证,但从缴纳人身意外险角度来看,亦可倾向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则大可不必由甲培训中心缴纳人身险且从酬劳中扣除,此点也明显有悖中介合同的基本常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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