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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是用工合意还是实际管理│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5/18 09:29:45  浏览次数: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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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方某于2023年2月15日经自然人桑某招聘,入职甲公司从事健身教练工作。桑某通过微信方式确认方某的工资为底薪+课时费。2024年5月14日,桑某微信通知方某将手中的客户交出,明天可以不用来了。2023年5月16日,桑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方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将健身板块的业务外包给曲某承包,桑某为曲某的员工。我公司与曲某之间按照收入的比例结算费用。我公司对曲某所属员工的情况并不清楚。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交其与曲某的承包协议及部分微信记录。

仲裁审理查明:方某的考勤根据其私教课的时间照片统计,方某将相应照片在甲公司的额工作群中发布,甲公司员工对其照片时间进行统计。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方某由桑某招聘进行工作,相应费用也由桑某支付。本委无法认定其与甲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其主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行有效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方某天从事健身教练工作,该工作内容是甲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方某在平时工作中,存在甲公司工作人员指示其进行工作的情况。案外人桑某确实以甲公司处工作人员名义从网上招聘方某,且桑某存在向方某转账得情况,甲公司虽抗辩桑某系曲某处雇佣人员,并非其工作人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方某、甲公司形成用工管理事实,故对方某确认劳动关系及相应赔偿金、加班费等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实际用工是判断形成劳动关系的直接标准,其一般体现为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而用工合意,最直接的体现即书面劳动合同,但在集团用工或关联单位之间,当出现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混同用工等诸多干扰因素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和不确定的因素,此时,用工合意将作为进一步判断用人单位主体的重要参考因素。毕竟,仅有用工合意并无实际管理行为,也不能成立劳动关系。据此,案例中的劳动关系判断并不复杂,故仍应以实际用工作为认定标准。至于外包或承包问题,其不能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当然理由或借口。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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