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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工作2天的促销员能否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10/01 07:00:08  浏览次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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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3月4日,卢某到某大型超市从事甲公司食品销售的促销员工作。当日,甲公司员工李某持其代卢某签字的劳务协议办理超市入场手续。该劳务协议约定工作期限为10天。2023年3月4日、3月5日的日薪均由李某向卢某转账。2023年3月6日,李某通知卢某解除合作关系。卢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甲公司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卢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卢某与甲公司对李某代签劳务协议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甲公司认为双方仅是临时劳务,招用卢某时也明确向其告知,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主张其与甲公司形成用工事实,但根据其认可的代签劳务合同显示,劳务期限仅为10天,其所从事的促销员岗位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特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的合意,故其确认劳动关系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卢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建立长期用工意愿的合意,由于卢某认可的代签劳务协议中仅体现10天的工作时间,故在排除卢某主张工伤等保障性诉求的前提下,法院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合理基础。但笔者在此提示,此类短期的用工,由于其工作性质以及不存在长期用工合意,可以考虑不予认定劳动关系。但是,实务中存在短期试工的情形,此类情形下应当注意劳动关系的认定,因为短期试工的目的是为后期长期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规避试用期的嫌疑。如存在此类情形,应当根据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进行判断,如符合相应标准,应考虑认定劳动关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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