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2/22 06:08:18 浏览次数:1387
【案情】
2019年1月16日,甲公司以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10元。仲裁经审理后裁决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支持了孙某的赔偿金请求。裁决认定违法解除的理由为:甲公司未就解除行为事前通知工会。裁决送达后甲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启动撤销程序,认为公司并未设立工会,仲裁以此为由认定解除违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定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由此可知,工会组建原则上并不是强制性的。而申请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撤销仲裁裁决书。
【评析】
案例中的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故仲裁以工会通知程序认定解除违法确实适用法律不当。此类争议的延伸问题是:如果是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未在仲裁阶段举示履行工会通知的程序,仲裁能否仅以此程序问题认定解除行为违法。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鉴于法律法规允许诉讼前补正工会通知程序,故在涉及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机构在除无法解除事实明确之外,应尽量回避单独以未履行工会通知程序而认定解除行为违法的操作,否则,一裁终局裁决将剥夺用人单位的工会通知补正程序,造成程序法律的不当。但必须看到,一裁终局裁决撤裁的原则是“有限审查”、“适度干预”,程序问题只要未侵犯实体权益,一般不认定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撤裁情形。据此,单方解除履行工会通知的操作,应作为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的首要程序要件予以对待,否则,单方解除行为极易为认定为违法,且在诉讼程序方面也将受到诸多阻碍。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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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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