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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工会,辞退员工时是否需要通知上一级工会│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11/03 05:56:11  浏览次数: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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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吴某自2016年6月入职甲公司。入职后吴某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拟主动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于我个人原因事先提出,我自愿放弃由公司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自行缴纳……”。此后,吴某每年在个人账户缴纳的养老和医疗费用均由甲公司以报销的方式结算。

2021年1月17日,甲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取消公司以前社保外挂人员的保险支付,即日起由公司统一交纳,在办理转移过程中,根据人社局的相关规定,需要补交的其他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不予配合公司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此后,甲公司三次通知吴某将社保关系转入单位,但吴某均未予配合。2021年4月,甲公司以此为由将吴某辞退。吴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应经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现甲公司不能证明其2021年1月修改社会保险缴纳事宜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程序,故其以吴某不配合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关于变更社会保险缴纳方式并提出如拒绝公司交纳办理的,公司将不再聘用的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过于严苛,其以此辞退劳动者的依据并不充分,不能认定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法庭辩论期间吴某提出甲公司解除行为未事前通知工会,而甲公司辩称其没有设立工会,故无需通知。对此本院认为:甲公司虽然辩称其未建立工会,但是即使未建立工会,也应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的方式予以变通。本案甲公司解除与吴某劳动合同时既未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也未向当地总工会征询意见,且未能补正有关程序。故该解除行为程序违法,其关于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关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必须履行工会通知手续的问题。虽然部裁审机构认为不是判断解除行为违法的程序因素。但目前主流观点是:不能免除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也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也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目前天津市地区关于单方解除的工会程序问题,已经不在区分是否建立工会组织,法院一般会无区分的主动审查此一程序。但目前实务中,部门基层工会对此却没有积极对接的行为,甚至有些工会认为其对此并无干预的必要。因此,天津劳动法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和属地工会进行沟通,在确定属地工会对此类行为的态度后,谨慎进行解除操作。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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