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取消非法定福利费用│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邢某于2015年入职甲公司,甲公司在每年春节、五一劳动节、端午、中秋、元旦等节日时,均根据员工不同职级向员工发放过节礼金,同时还向员工发放生日礼金。2018年1月25日,甲公司发出关于“取消员工过节费及其他福利的通知”,决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相关非法定福利费用。2019年4月,邢某以甲公司单方取消福利费用、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动辞职并仲裁主张甲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的节日福利和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驳回邢某全部仲裁请求后,邢某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甲公司单方决定取消非法定的利待遇,该行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现甲公司未能证明该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应属无效。现双方对甲公司未支付的相关福利费用的金额并无异议,故本院对邢某的该项请求予以照准。因甲公司单方取消福利费用导致邢某收入降低,故甲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对邢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有权自主决定设置福利的种类以及福利支付标准,故其对于员工的福利设置行为系行使自主经营权、自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依据自主经营权调整职工非法定福利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甲公司向邢某支付非法定福利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该规定中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邢某主张的福利费用并非工资,因此,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最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此类问题的处理首先应界定非福利费用的性质,如与劳动者日常工作紧密关联,则其具有一定的工资属性,此类非法定福利的调整,应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甚至协商一致程序。相反,如非法定福利费用性质为激励或额外奖励,则可以按照本案中二审法院的思路处理。毕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合理限度内单方调整薪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非法定福利费用自然也可以单方调整。但无论如何,即使认定用人单位单方取消福利费用违法,也不应与被动辞职挂钩,不能因福利费用的调整不当,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离职经济补偿的责任。同时,笔者认为:裁审机构针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对用人单位来讲较为宽松,只要履行相应的民主协商程序,一般均不会过度干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还是应在适当履行相应程序后,再行调整。另外,即使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调整,建议仅是下浮而不易绝对取消,毕竟司法仅干预福利项目有无,而一般不会干预福利项目具体金额的调整。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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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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