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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开滴滴,单位辞退没商量

发表时间:2021/10/05 16:56:37  浏览次数: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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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员工,2018年8月10日开始,王某连续向甲公司申请病假,病情为颈椎、腰间盘突出。2018年9月14日,甲公司以王某旷工、违反诚信原则为由将其辞退。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900元。甲公司辩称:王某在病休期间从事滴滴网约车运营、进行有收入的工作,其相应行为应属旷工,同时也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故其解除行为合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对王某提交的病假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王某疾病情形予以确认。现甲公司主张王某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但其规章制度中对旷工行为并无明确界定且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从事滴滴专车业务,故其解除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申请法院向银行调取王某病休期间的银行流水交易对手信息,流水信息显示:王某病休期间与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频繁的转账信息;后经甲公司申请,法院向滴滴平台公司核实,证实王某病休期间存在多笔接单记录。对此,王某主张银行卡为别人绑定,但未提交证据,对接单记录并未作出任何解释。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尊重的体现,是双方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已就王某病休期间从事有偿事务的行为进行了举证,王某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王某的上述行为与劳动者的基本行为准则相悖,甲公司依据自身规章制度对此进行处理并无补偿,故甲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案情相对简单,法院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并无不当。但在仲裁阶段单位败诉的情形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警示,此现象也并非偶然。首先,在举证方面应事前做好准备,本案诉讼阶段可以调取证据,但如案件一裁终局,则用人单位的风险将会加大。其次,甲公司针对旷工行为在制度中没有明确的界定,一旦出现存在争议的缺勤情形,恐认定旷工亦有难度。最后,正如法院所述,诚信原则应为劳资双方履行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建议应将违背此原则的行为与严重违纪的情形进行挂钩,由此可在处理类似争议中处于主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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