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1 08:54:16 浏览次数:1318
【案情】
崔某为甲公司法务经理,自2012年5月9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8月,甲公司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甲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被盗,经110出警询问,甲公司怀疑为崔某所为。对此,110出警警官电话询问崔某情况,崔某在电话中承认其取走相关公章证照的事实,并称会与甲公司及时联系。此后,经甲公司数次向崔某要求返还证照均遭拒绝。甲公司为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崔某返还证照并赔偿因证照挂失产生的登报费、公证费等损失共计15600元。庭审中,甲公司提供出警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崔某承认取走相关证照的事实,崔某对此不予认可。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住所地派出所的接警单显示为刑事案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系民警电话询问崔某,证据形式存在瑕疵,加之崔某不予认可,甲公司亦无其它证据佐证该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鉴于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未能直接证明崔某侵占、控制诉称物品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甲公司支出的相关费用系因崔某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不予采信。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虽然案例中崔某侵占公司证照的事实应客观存在。但侵占是一种事实行为,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不应适用推定,应“排除合理怀疑”。针对此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重点转移在控制损失和消除影响方面,对员工的处理应当注意证据固定。另外,公安机关在排除案件刑事犯罪的可能后,一般不会再主动介入普通的民事纷争,因此,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公安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程度及影响效果应当事前做好预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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