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9/24 05:48:14 浏览次数:1788
【案情】
2022年3月,常某以甲公司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别动解除劳动合同,并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常某述称:其为甲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工。自2021年5月以来,甲公司因生产订单不饱和,开始安排员工轮流工作,每天工作剩余时间安排培训或观看历史题材的教育影片。对此,本人认为:因工资随生产车间的工作情况挂钩,甲公司行为属于有意不安排工作进而达到降低薪资目的的违法行为,为此应承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甲公司辩称:因外贸政策影响导致公司进口原材料受阻,进而影响公司的国内外订单,在订单骤减的情形下,为了保证一线员工收入的平衡,公司采取均衡安排工作的方式使员工的工作量平均,进而工资并无较大差异,由此产生的员工工作不饱和的空余时间,公司安排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以及观看爱国注意教育电影,此时间段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据此,公司不存在恶意不安排工作,变相降薪的行为,不同意常某的被动辞职经济补偿的请求。经仲裁审理查明:常某工资由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和在岗津补贴组成,不在岗培训期间无津补贴的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均确认常某工资实际按计件计算,故在订单数量客观减少的情况下,劳动者个体可接收的工作量减少,计件工资亦应相应浮动;由此导致的工资下浮不属于用人单位故意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故常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因商品关税调整,原材料成本提升,导致国内外市场订单发生变化,其提交的不同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统计表等可以反映出自2021年6月以来起每月订单数量低于同年其他正常月份超过50%,故本院对甲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从甲公司提供的培训课程安排表、培训签到表可见培训系安排大部分员工分组、轮流进行,学习的内容主要为安全生产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本院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甲公司在订单量减少,员工工作量减少的情况下通过合理派发订单,均衡员工分值,无可厚非,现常某亦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起主张甲公司上述安排属于“恶意不安排工作任务、强行安排观看与工作无关的电影或视频、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本院不予采信。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市场因素导致的经营变化或产量下降是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正常体现。该风险不能转嫁由员工分担。但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各种资源、合理安排经营生产的行为也应属自主权的体现。案例中甲公司仅是订单减少而非停工停产,故其并未单方安排员工待岗;而出勤工作量减少进而报酬降低的局面,对于某些员工来讲,比待岗更为不利,由此也便会派生类似于案件中的争议。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类情形可以扩大员工选择的路径,待岗、停薪留职、低于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协商解除等均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在多种路径并存的情形下,更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转型或瘦身。当然,案例中甲公司的操作也是为后期订单恢复考虑,故其与变相逼迫员工辞职的推定解雇行为存在性质区别,故仲裁和法院未支持劳动者主张的处理,应属无误。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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