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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辞职通知书妥投前劳动者又以微信方式提出辞职,解除时间和原因应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26/04/29 06:11:55  浏览次数: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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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与甲公司自2012年10月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10月16日刘某向主管申请2024年10月17日事假一天,公司予以批准。10月17日当日,刘某以EMS方式向甲公司邮寄《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甲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该解除通知于2024年10月18日12时25分妥投。2023年10月18日上午,因刘某未到甲公司工作,刘某主管询问其为何没有上班,刘某于18日上午10时01分向其主管发微信“从今天开始不干了,另有工作”。2024年10月20日,甲公司为刘某办理退工及社保转移手续,解除原因备注为“劳动者提出”。

2024年11月,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公司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以刘某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扣除其2024年7月至9月的绩效工资,但甲公司未提供绩效考核的具体制度依据及刘某认可的考核标准,故刘某主张补发该部分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关于解除时间和经济补偿问题,刘某微信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先于书面解除通知书送达甲公司,故刘某以“另有工作”为由作出“我从今天开始不干了”的意思表示,应属刘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故其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主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未提起诉讼,刘某则继续就经济补偿金请求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刘某认为:其于2024年10月17日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甲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12时25分签收。其2024年10月18日10:01向主管发送“从今天开始不干了,另有工作”的信息,是在通知书已寄出、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已启动的情况下的简单告知,不能改变刘某因甲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迫离职的本质。故要求甲公司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刘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到达甲公司前,刘某又以“另有工作”为由作出“我从今天开始不干了”的意思表示提出辞职,故本院以此作为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判断原因。据此,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8日10时01分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刘某经济补偿金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者先后作出不同意愿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时间以最先到达用人单位的有效通知为准,解除原因以该通知载明的理由为准。据此,本案仲裁和法院关于解除时间和原因的认定并无不当。案例中刘某的操作多数出于用人单位拒绝当面拒收被动辞职通知书的考虑。但刘某在邮寄之后未出勤并且通过微信再次表达言辞模糊的辞职意愿,该行为不但画蛇添足,而且对此前的邮寄通知起到了逆转的负面被动作用。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者如提出被动辞职,最为稳妥的方式为前一天预先EMS快递寄出。然后次日正常出勤并当面提交被动辞职通知,如用人单位拒收,应当将被动辞职的邮寄单号向用人单位说明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签收,后期即使单位拒收或退回,也不影响被动辞职解除的成立。但切记不能存在前后矛盾的解除表述。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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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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