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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翻拍监控录像投诉用人单位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发表时间:2026/05/20 06:11:14  浏览次数: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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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自2005年4月入职甲酒店公司,从事消防操作员工作。2019年7月(距离李某退休不足2年),因甲公司消控室配置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对包括李某在内的三名员工重新进行排班,由此导致李某每周有两天夜班。对此,李某提出其身体因素无法从事夜班工作。但甲公司仍要求李某按照排班表出勤。2019年7月5日,李某上班时发现酒店领导在公共场合吸烟,遂翻拍监控室录像并向相关部门举报,2019年7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至甲公司处检查,并对吸烟者进行了行政罚款。2019年8月,因李某始终拒绝夜班工作,甲公司遂通知李某休当年度带薪年休假,但李某仍予以拒绝,并坚持按照其自己的排班表上白班。为此,甲公司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解除理由为:在酒店内使用手机拍照侵犯他人隐私权、不服从酒店正常的工作安排。李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翻拍甲公司监控室录像的目的是用于举报投诉甲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基于其消控室工作岗位的特性,该行为并未超出其工作内容,故甲公司以此认定李某行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李某未按照工作表上班的行为。虽然甲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是该变更应具有合理性,并在客观上不对员工造成不利。李某系临近退休的女性,甲公司在有两名持证人员可安排的情况下,安排李某一人连续值晚班有欠合理。关于李某翻拍监控录像的行为。甲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泄露了酒店的保密文件、信息和数据,侵犯他人隐私权,根据员工手册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李某翻拍的系甲公司领导在公司公共场合吸烟的录像,该录像内容不属于隐私权范围,李某翻拍该录像除了用于举报未作他用,亦未涉及泄露保密文件、信息和数据;有关部门对吸烟者进行行政处罚,对甲公司发出整改通知是因其本身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故李某的行为不是影响甲公司正常经营的根本原因。综上,甲公司辞退李某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规章制度条款均不能成立,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李某行为的目的具有正当性,因此其该行为与甲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泄露他人隐私或泄密等条款并不匹配,故用人单位以此作为辞退的理由应属违法。退一步讲,即使劳动者进行举报投诉后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相应的违法违规情形。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作为辞退的理由。因为举报投诉是公民的正当的权利,只要其用于正常的路径,就不能将此类行为与严重违纪挂钩。再次,即使劳动者存在虚假或恶意举报投诉的倾向,也应该结合该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据此,用人单位以此类情形辞退员工风险极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同时也必须看到,该案的起因在于对临近退休人员管理的失当。目前在迟延退休政策框架下,临近退休的人员确实存在不服从管理、刺激用人单位辞退、拿钱走人等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对此类人员应当做好退休前的用工管理和安置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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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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