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10:10:53 浏览次数:1189
【案情】
刘某为甲公司工程师,自2010年1月起与甲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8月,甲公司以市场变化、利润下滑为由将刘某负责的生产线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由此导致刘某工作岗位撤销,对此,甲公司在与刘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果后,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依法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刘某收到上述费用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由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生产线外包的行为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故其基于此进行的岗位撤销和变更劳动合同操作均属违法,据此应当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其应在已支付的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基础之上另行支付赔偿金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不景气,利润下滑属于正常经营风险,其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企业经营风险导致的相应调整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存在本质区别,案例中仲裁和法院均认定市场波动因素引起的、出于成本控制角度而进行的精简行为,不能按照情势变更解除处理。天津劳动法律师对此也表示认同。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有了重新的定义和诠释。《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此类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的更大空间。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将客观情况与客观经济情况进行了等同对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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