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6/02/25 07:04:52 浏览次数:651
【案情】
2023年1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黄某在甲公司厂区贴春联时,不慎从高梯上掉下,送医诊断为:1.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2.左髋部软组织损伤。2023年5月,人社局对黄某的摔伤认定为工伤。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甲公司主张,2023年1月19日临近春季放假,厂区人员均轮流安排值班,当日并未安排黄某值班,其是自愿帮忙贴春联,该行为并非工作时间、也并非黄某的本职工作,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要求,现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原因”本质在于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遭受伤害。因此,工作原因不能仅局限于本职工作。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确因为单位的利益主动地帮助他人或从事未经指派的非本职工作而受伤的,也应认定为工伤。黄某为甲公司贴春联的行为显然是为了公司利益,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甲公司关于“当时已经放假、未安排黄某值班”的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通知黄某放假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2023年1月19日甲公司已经开始春节放假,黄某作为员工到厂区贴春联,是为了公司利益从事的放假前收尾性工作,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成立。据此,甲公司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2023年1月19日为腊月二十八,并非春节法定假期时间。故甲公司所谓的值班陈述,明显有悖常理。同时,值班也与贴春联并无必然关联,通过案例中的描述及春节前企事业单位的常规操作惯例来看,2023年1月19日,甲公司应是为春节长假前进行的准备工作,在此背景下,黄某从事甲公司临时交派的工作且该工作最终受益主体为甲公司,在此过程中的伤害情形自应认定为工伤。
【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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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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