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法规标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财社(2003)6号
【实施时间】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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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津财社(2003)6号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对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单位,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是市财政筹集的再就业资金。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与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于季度终前5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上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进行审核汇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查核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市财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5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各企业(单位)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企业缴费时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交费情况单独出具缴费明细凭证。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凡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用人单位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转入用人单位的,按照上述申请程序办理。转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应在其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并按月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后,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照上述申请程序为其代办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代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代缴。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2年开始,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五、管理与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六、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