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发表时间:2021/10/13 09:07:26  浏览次数:224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法规标题】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55号

【实施时间】2014.6.27

﹊﹊﹊﹊﹊﹊﹊﹊﹊﹊﹊﹊﹊﹊﹊﹊﹊﹊﹊﹊﹊﹊﹊﹊﹊﹊﹊﹊﹊﹊﹊﹊﹊﹊

【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5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有效遏止各种欺诈社保基金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基金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力度,我们对《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津劳办〔2005〕12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7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人举报事项涉及自身权益的,或者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地域管辖等规定受理、查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包括:

(一)参保单位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个人谎报身份、伪造档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以及隐瞒个人信息获得参保资格或待遇享受资格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冒用他人身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协同他人或其它机构非法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已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信息;

(二)举报内容详实、准确,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较全面线索;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分别向同一部门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举报顺序以最先负责查处的部门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事项按照查实金额的1%给予奖励;追缴入库罚款部分按照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奖励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机构)在案件查处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制作《社会保险基金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书》(以下简称《奖励决定书》),并通知举报人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自收到《奖励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持有举报人签署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对举报事项或者举报人的宣传报道,必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十五条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2005年4月19日发布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津劳办〔2005〕127号)同时废止。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