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颁布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津高法〔1988〕4号|津劳仲〔1988〕28号
【实施时间】198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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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和《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及《天津市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案件受理范围和管辖
人民法院负责受理本是国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的案件。
各区、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服本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各种程序。
三、卷宗借阅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借卷通知书,仲裁委员会接到借卷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将卷宗移送到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的卷宗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卷宗中的有关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的,可以自行复制。
劳动争议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可以复制人民法院的庭审材料,不包括仲裁委员会的卷宗,如需查阅、复制仲裁委员会卷宗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同意。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应于10日内将仲裁委员会卷宗退回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案件的执行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书后,应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该案的仲裁文书,并将原案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审核。
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材料应及时审核,并作出是否应立案执行的决定。已经执行的,在执行完毕后,应将原卷宗及时退回仲裁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仲裁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则不予执行,说明理由,将申请强制执行书退回申请人,由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以上通知望在工作中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