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标题】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劳险[1999]216号
【实施时间】19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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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县,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提前退休,根据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病种范围,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提出申请提前退休。
二、加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鉴定工作;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区、县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负责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工作。
三、为严格控制因病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鉴定标准,在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4级伤残程度和《天津市职工因病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暂行鉴定标准》(津劳险字【1980】271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目前暂确定在部分病种中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见附件二、三)。
四、符合上述一、三条件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办公会初审并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后,报企业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要对所属单位申报的情况严格把关后,集中统一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计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人员,将适当减发其基本养老待遇,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同时,不再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补齐”政策,其基本养老金据实发给,但对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的,按照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发给。
六、公开办事制度,严肃组织纪律,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社会稳定。企业在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或利用非法手段骗取退休;各区、县,局(总公司)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切实负责起责任;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严格按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操作(见附件一),接受社会的监督。
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为政清廉,对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单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附件:一、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病种范围
三、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内科部分鉴定标准
附件一:
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标准
为加强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宏观调控,便于在工作中掌握和操作,依据《天津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暂行鉴定标准(试行草案)》津劳险字【1980】271号文件精神,对病种和程度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此次病退申报仅限于部分病种(见附件二),对内科部分经严格界定后方可申报(见附件三)。
二、适应范围
(一)凡本市企业职工均适用本标准。
(二)截至1999年6月30日,凡男达到50周岁,女达到45周岁,又符合附件二所规定的病种和程度,本人可向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申请劳鉴的办法
(一)各单位对申请劳鉴的职工,应按附件一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凡符合要求而鉴定材料又齐全的,由单位收集后报各主管局(集团总公司)经严格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于1999年7月5日前统一报市劳鉴会,过期不再受理。
(二)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应按上述办法,报到所辖区、县劳动局。经严格审核后,于1999年7月10日前统一报市劳鉴会,过期不再受理。
四、材料审核办法
(一)市劳鉴会自接到上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对初审不合格的要写明原因,退回各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
(二)经初审合格的将进入复审阶段,复审采取专业人员共同审核的办法。对审核中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写出书面要求,主管人员签字后,通知各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按照书面通知的指定地点进行有关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仍然退回各主管局(集团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对复审合格的转入现场鉴定阶段。
五、现场鉴定办法
(一)凡复审检查合格的,按市劳鉴会统一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二)参加每组鉴定的专家不少于三名。集体签字后方可有效。对疑难、多科别、有争议的,要开专门会议扩大专家范围共同研究确定。
六、有关检查收费和鉴定收费
(一)需要做有关检查或化验的,到指定医院检查,由医院据实收费。
(二)鉴定收费按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每例200元,由市劳鉴会收取并开据统一收据。
七、鉴定中的有关规定
鉴于这次鉴定透明度很高,病种、程度明确,操作性很强,审查把关很严,所以一经鉴定即为最终鉴定,无论能否合格,均不予复鉴、复查和复议。
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二:
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病种范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方可申报: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经常在Ⅱ级以上,或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
2.空洞性结核,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在中度困难以上。支气管扩张应有反复咳血。
3.肝脏疾病,肝功能必须是失代偿期。传染性肝炎应在半年住院治疗以上。
4.各种肾病必须有肾功能不全。
5.脑血管疾病,包括脑出血,脑梗塞,以及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失语、全瘫、偏瘫或一肢瘫。
6.颅内肿物,良性肿瘤,原发性和转移性肿瘤造成的失语和肢瘫。
7.重型糖尿病并有心、脑、肾、神经系统合并症。
8.血液病中的白血病、再生性障碍性贫血治疗不见好转的。
9.原发和继发性癫痫病中度程度以上。
10.精神分裂症。
11.恶性肿瘤中的肺癌、肝癌、骨癌、脑瘤、食道癌、胃癌、胰腺癌、肾癌、血癌,及各种癌症的晚期病人(指没有手术和放、化疗意义的)。
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三:
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内科部分鉴定标准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指的是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实质器官不同程度的损伤,而心功能必须在Ⅱ级以上(包括Ⅱ级)。房间隔缺损、窒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主动脉狭窄、风心病、肺原性心脏病、呼吸功能二级、血气PO2↓,PCO2↑。心肌病。
心功能Ⅱ级:体力活动稍受限制,不能胜任一般的体力活动,后者引起呼吸困难,心悸等症状。
严重心律失常:指房颤、Ⅱ度以上传导阻滞、二,三联律,心肌梗塞治疗后仍有明显症状和心电图改变,证明仍没有稳定的。
必备的鉴定材料:
①超声心动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②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应是近期不同时间的。
③原始病历记录一年以上(涂改、追补均无效)。
2.肺部疾病:
空洞性结核,指一侧或双侧纤维空洞。
支气管扩张必须有造影检查证实。反复咳血是指半年内反复发作,每次咳血量〉30ml。
支气管哮喘应有肺气肿X光的改变,呼吸困难在中度以上。肺功能在中度损伤。呼吸困难中度:指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
肺功能中度损伤:指血气PO2〈70mmHg。
必备的鉴定材料:
①典型的X光片,碘化油造影检查。
②近期的血气检查。
③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记录,不能少于10次治疗。
3.肝脏疾病:
是指慢性肝炎、活动性肝炎、传染性肝炎、肝硬化,传染性肝病应有半年以上住院治疗不见好转。肝功能检查是指在鉴定时化验为失代偿期。
必备的鉴定材料:
①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不能少于6次。
②肝功能检查:不能少于三次检查。
③超声波检查或X光检查以及其它检查。
4.肾脏疾病:
指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肾功能化验必须是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不正常,尿常规检查不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必备鉴定材料:
①一年以上原始病历记载,不得少于10次。
②肾功能检查。
③其他有关化验,如:尿、血、血浆白蛋白。
5.脑血管疾病:
应有病初CT或核磁共振检查,确定为哪类脑血管疾病,以及肢体障碍情况。
必备鉴定材料:
①确诊时要有近期的CT或核磁共振检查。
②近半年的系统治疗病历。
6.必备鉴定材料:
①近期CT或核磁共振检查。
②近半年的系统治疗病历。
③转移者应有原发部位记录。
7.内分泌疾病:
重型糖尿病并有心、脑、肾合并症。一年内化验血糖〉8.4mmo/l。尿糖+++、心、脑、肾合并症,如:糖尿病性肾病、肾盂肾炎、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合并高血压BP〉170/100mmHg,并有眼底改变。以及糖尿病合并冠心病。
必备鉴定材料:
①确诊重型糖尿病的原始记录一年以上。
②近半年至1年的血和尿化验,不能少于5次。
③近期心电图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如眼底、尿蛋白检查等。
8.血液疾病:
治疗不见好转:指系统正规治疗一年以上仍症状明显的。
必备鉴定材料:
①近一年系统治疗的原始记录。
②近半年的各种化验,如:骨髓化验、血液化验等。
9.癫痫疾病:
中度发作:指系统治疗仍不能完全控制发作,平均大发作每月1次,失神发作每周1次。中度发作还可有异常脑电图、脑地形图。
必备鉴定材料:
①系统、正规治疗一年以上病历,应有发作记录、服药记录。
②脑电图异常的检查材料。
10.精神疾病:
精神分裂症。其它类型的精神病不在此列。
应有专科医院治疗记录。确诊精神分裂症必须经三位专家会诊确认。
必备鉴定材料:
①专科医院治疗记录病历或住院记录。
②专家会诊确认记录。
11.肿瘤疾病:
病理切片检查属于恶性。
必备鉴定材料:
①X光、CT、核磁共振检查。
②病理检查结果。
注意事项:
1.对鉴定中需要重新检查的,验证检查结果的,单位和本人应积极配合检查。
2.市劳鉴会在鉴定中需要检查的项目,应到市劳鉴会指定地点去检查。不配合或不到指定地点去检查的,市劳鉴会有权拒绝鉴定。
3.除内科以外,其他科别均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GB/T116180-1996的1-4级标准执行。
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