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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1/23 17:43:47  浏览次数: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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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1〕3号

【实施时间】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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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新市民租赁住房的支持作用,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及金额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200元。

每月租金超过1200元的,职工可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申请提取,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

二、提取方式

职工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租金,提取期限届满,可继续申请提取。按照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提取的,提取期限同时不得超过备案租赁期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职工每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资金按季度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每季度划转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金额。职工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季度未足额划转的,在同一次申请提取期限内的其他季度划转。

三、其他规定

本人或配偶有本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按照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仅就其中一套住房按照本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自有住房,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要件及按新老政策提取的衔接等操作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6年5月31日废止。本市租房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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