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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1/23 17:56:48  浏览次数: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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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劳动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21〕6号

【实施时间】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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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就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0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安置到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470元的,补齐到3470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于6月底前发放到位,今年1至6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一并补发。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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