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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1/23 18:19:07  浏览次数: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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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颁布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津高法〔2021〕214号

【实施时间】2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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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2020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 202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 24397.2 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 202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59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0895 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91 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844 元

五、202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1324 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4682 元

七、2020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合计118918元

1.农、林、牧、渔业 80118 元

2.采矿业 144748 元

3.制造业 97943 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8439元

5.建筑业 102993 元

6.批发和零售业93356 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7111 元

8.住宿和餐饮业 55645 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7074 元

10.金融业 212423 元

11.房地产业99566 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2459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72567元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5116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245元

16.教育148371 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55285 元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212 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43630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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