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标题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颁布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津高法〔2021〕214号
【实施时间】2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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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市统计局和市人社局2020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 202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 24397.2 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 202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59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30895 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691 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844 元
五、202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1324 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4682 元
七、2020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合计118918元
1.农、林、牧、渔业 80118 元
2.采矿业 144748 元
3.制造业 97943 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8439元
5.建筑业 102993 元
6.批发和零售业93356 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7111 元
8.住宿和餐饮业 55645 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7074 元
10.金融业 212423 元
11.房地产业99566 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2459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72567元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5116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5245元
16.教育148371 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155285 元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212 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43630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