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题名称】关于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21〕20号
【实施时间】20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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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现将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2年1月起,不再执行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6%执行。2021年12月按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16%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2022年1月及之后的养老保险费。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关于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明确要求,各省市养老保险费率政策应严格统一,各省市自行出台的费率优惠政策应在2021年12月底前调整规范。按此要求,我市对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政策调整后,新成立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不再执行,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6%,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
三、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起调整?正在享受费率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起不再执行,2021年12月正在享受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2022年1月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6%,职工缴费比例统一为8%。
四、用人单位在2021年12月缴纳2022年1月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在2021年12月缴纳2022年1月社会保险费,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16%、职工缴费比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