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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共享用工流程指导和服务指引

发表时间:2022/01/23 18:53:12  浏览次数: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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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共享用工流程指导和服务指引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开发〔2021〕24号

【实施时间】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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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共享用工流程指导和服务指引

津开发〔2021〕24号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要求,为进一步助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构建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稳就业、保营商,经开区人社局围绕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制定本指引。

一、共享用工的概念

共享用工,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原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遭遇阶段性停工停产或者淡季停业,用工出现暂时性的剩余或冗员,或原用人单位因订单增加、生产任务调整等用工情势变化,使得用工负担加重,劳动力配置失衡,此时原用人单位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缺工企业订立合作协议,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分配权利义务,形成合作关系,跨企业共享劳动力,共同雇佣、共同负责劳动力的用工模式。

二、共享用工的基本模式

企业间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的,首先应当与涉及到的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在不改变原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变更劳动合同,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依照该协议开展共享用工的合作。

三、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的操作流程

(一)区内缺工企业可以与员工富余企业通过协商,初步确定共享用工的合作意向。

(二)原用人单位应当就变更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征求劳动者意见。

(三)原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与缺工企业之间协商签订企业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开展共享用工的合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享用工合作终止:1.共享用工合作协议期满的;2.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3.缺工企业提前退回或者原用人单位提前撤回劳动者的;4.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返回原用人单位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导致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间共享用工合作开展的相关风险提示

(一)订立和变更合作协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共享用工协议的订立,不改变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共享用工协议的期限不超过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约定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共享用工期限届满回原用人单位时,原用人单位应及时接收安排返岗。

(四)共享用工期限届满,但缺工企业仍有用工需求的,经劳动者同意,并与原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后,可以继续进行共享用工的合作。

(五)原用人单位及缺工企业应当在开展共享用工合作前通过培训、公示等方式让劳动者了解缺工企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六)缺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缺工企业未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回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八)劳动者不适应或者不胜任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用人单位、缺工企业协商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

(九)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十)劳动者应当服从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积极参加缺工企业组织的岗前、转岗等培训。

五、原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原用人单位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派遣制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的业务。

(二)原用人单位不得以开展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为缺工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以任何名目从缺工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中收取费用。

(四)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中约定。

六、缺工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缺工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缺工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缺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对共享用工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标准应当与本企业相同岗位员工一致。

(四)共享用工期间,缺工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用人单位。

(五)劳动者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的,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用人单位。

(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协议给予原用人单位补偿,并协助原用人单位完成工伤认定等工作。

附件:

1.共享用工合作模式流程图  略

2.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供合作企业使用)

为解决甲乙两企业间一定期限内劳动力配置不平衡的情况,本着平等互利、合理配置的原瓯,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乙方 进行了平等协商,盘活共享现存人力资源’双方就共享用工的合 作模式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甲方(缺工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原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一、共享用工期限

1.本协议共享用工期限为∶自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月___日。

2.本协议共享用工期限届满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共享期限并续签本协议。

二、共享用工基本原则及用工责任分配

1.甲乙双方共享用工合作期间,乙方承诺共享_名员工(附乙方的共享员工名册),至甲方企业工作,工作地点为∶__·

2.共享用工合作期间,甲方与乙方共享的员工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在合作期间违反双方约定,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招录共享员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共享用工合作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共享员工工作岗位,或派出共享员工到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地点工作的,应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4.共享员工在共享用工合作期间的工资由甲方在次月___日前汇总结算,经乙方及员工确认后,在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其中属于应由乙方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由乙方依法代为缴纳,剩余工资部分乙方应当在_日内发放给员工。

5.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提供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条件。共享期间,若共享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手续,甲方应当予以协助。在乙方依法足额为员工参保的情况下,除工伤保险赔付款项外的相关待遇,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共享用工期间,甲方应在共享员工到岗前向乙方及员工公示告知需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当甲方规章制度与乙方规章制度不一致时,共享用工期间优先适用甲方的规章制度。

2.共享用工期间,由甲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

3.共享用工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并支付员工工资,并委托乙方代为向员工支付。

4.甲方可对员工进行违纪或者退回处理,但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5.共享期间甲方承担共享员工在共享期间所产生的工资、法定福利、津贴等待遇(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按月与乙方结算。

6.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提供保障员工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条件。

7.共享用工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表现,与乙方协商决定将员工提前退回乙方,但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安排共享员工按时至甲方工作,在与共享员工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履行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共享员工工资后,向甲方开具劳务费发票,并按时向征收单位缴纳劳动者的社保、公积金及个税等代扣代缴项目,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3.共享用工期间,共享员工的原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和缴纳地保持不变,按原劳动合同履行,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共享用工期间,若共享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手续,甲方应当予以协助。在乙方依法足额为共享员工参保的情况下,除工伤保险赔付款项外的相关待遇,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

5.共享期间,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甲方协商决定将共享员工撤回,但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甲方和员工。

6.共享员工回到乙方单位报到后,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五、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或者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行使本协议解除权的,给一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处理

1.甲方与乙方之间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一致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3.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每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3.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供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使用)

甲方(原用人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

为应对本公司劳动力配置不平衡,用工暂时性冗余的情况,我单位拟与(缺工企业名称)协商达成共享用工合作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乙双方签订的期限为的劳动合同书达成变更协议如下∶

1.变更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作为甲方的共享员工到公司(缺工企业)提供劳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改变,乙方在共享用工期间(期限∶__)在甲方处的工龄连续计算。

2.甲方将乙方基于共享用工协议的约定共享至___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____,岗位职责为∶___,工作地点为∶_____,劳动报酬为∶___

3.本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期限为∶_____,期满后,乙方应当于__年___月__日返回甲方公司报到,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逾期未到甲方公司报到的,将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处理。

4.变更劳动合同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缺工企业的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缺工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缺工企业的商业秘密。

5.变更劳动合同期间,乙方的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遵照缺工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日历执行,乙方应严格遵守缺工企业的考勤制度。

6.双方确认依据本协议约定共享至缺工企业工作仅视为对其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变更履行,而不与缺工企业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关系。同时,乙方认可甲方为其劳动关系相对方,而缺工企业无须承担任何劳动关系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

7.共享期间,若乙方需要辞职或提前返回甲方工作的,应当提前____天通知甲方和缺工企业。

8.变更劳动合同期间,乙方的工资由缺工企业结算后支付给

甲方,甲方在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公积金及个税等项目后,按月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不得从中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

9.变更劳动合同期间,若乙方在缺工企业处发生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手续,缺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在甲方依法足额为乙方参保的情况下,除工伤保险赔付款项外的相关待遇,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均应由缺工企业承担。

10.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每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签字)∶甲方(盖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日期∶

2021年10月14日印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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