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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23 18:00:05  浏览次数: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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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2〕34号

【实施时间】202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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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有关单位:

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要求,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特点,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特别是加强外来流动人口和临时用工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保持清醒认识,深刻认识奥密克戎变异毒株传播速度快、隐匿性强等特点,进一步增强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从严从紧抓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动作为、压实责任。各区人社局要主动担当、靠前站位,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职责,从严压实各单位、各机构主体责任,持续开展行业领域的巡查、指导和督促落实,全力督促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将各项防疫措施落实落地。

二、强化措施、严防死守

(一)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进一步排查本单位疫情防控隐患,在做好常态化防疫措施的基础上,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特别是临时性用工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非必要不离津”,随时掌握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行程轨迹。确需聘用临时用工人员的,要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作为临时用工人员入职前提,与正式用工实施同等防疫措施,做好用工前、用工中、用工后的健康监测。

(二)加强自发劳务市场疫情防控。各区人社局要动态掌握辖区内活跃的自发劳务市场情况,通过张贴海报、发放“提示函”和“明白纸”等形式,定期到自发劳务市场开展就业政策、求职渠道的宣传,引导临时用工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求职应聘。

(三)做好招聘求职服务中的防疫提示。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对用工单位和求职者进行提示、提醒,提示用工双方在招聘求职过程中和入职后严格落实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各项要求,特别提示招录临时工的,要将核酸检测作为必要入职前提。

(四)强化临时用工求职人员信息登记管理。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临时用工求职人员身份、行程轨迹、健康流调信息的登记管理,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供灵活用工中介服务。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要进一步完善线上求职渠道,丰富灵活用工岗位信息,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有意从事临时性岗位工作的人员提供求职服务。

三、有关要求

(一)开展行业排查。各区人社局要加强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指导机构、园区立即开展从业人员情况排查,重点排查临时用工人员14天内外地来津情况和核酸检测情况,发现风险隐患马上处理、及时上报。要将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抽查、检查工作制度化,建立月报制度(见附件1),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情况一同报送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

(二)督促落实责任。各区人社局要督促督导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主动肩负行业职责,做好职业中介服务过程中对临时用工双方的信息管理、提示提醒等各项工作,加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联动,共同在人力资源服务环节中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三)摸排自发劳务市场情况。各区人社局要会同属地公安、城管、街镇,对辖区内自发劳务市场进行摸排,掌握自发劳务市场的地点、规模、数量、人员特点、管理、防疫等情况,并开展相关宣传引导工作。自发劳务市场排查情况(见附件2)请于5月23日(星期一)前,分别报送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和人才开发处,今后如有变化随时报告。

联系方式: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23312010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  8321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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