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6/03 07:31:50 浏览次数:468
【标题名称】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2〕4号
【实施时间】2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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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委、办、局,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更好地满足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在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
(一)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
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三、本通知自2022年6月2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