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联合监管的通知
【标题名称】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联合监管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2〕53号
【实施时间】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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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联合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一)落实“先照后证”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将经营范围涉及“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息与人社部门共享,同时告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主动向人社部门依法许可备案。
(二)人社部门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虚假住所、实际经营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无法联系的,将信息共享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建立联合监管协作机制
人社部门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由市人社局确定联合抽查的参加部门及检查事项,市市场监管委协助修订写入全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三、实施联合处置
(一)人社部门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人社部门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年以上的,将相关情况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人社部门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与许可证记载住所(经营场所)及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对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避免出现监管和执法盲区。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