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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2/07/17 05:59:04  浏览次数: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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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天津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规字〔2022〕10号

【实施时间】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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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办学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3日
天津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技工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技工学校设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的设立许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工学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

第四条设立技工学校,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技工教育办学体制。

第五条  技工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六条  举办技工学校,应当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办者”)按规定程序申请。

第七条  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举办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审批,抄送市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技工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技工学校。

举办技工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办营利性技工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通过本市企业登记机关网上登记系统自主申报名称;举办非营利性技工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本市社团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举办非营利性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应当分别冠名“天津市XXX技工(术)学校”、“天津市XXX高级技工(术)学校”;举办营利性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应当分别冠名“天津市XXX技工(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XXX高级技工(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申请筹设技工学校,举办者应向市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筹设技工学校的,原则上只能筹设普通技工学校;筹设高级技工学校原则上应由普通技工学校申请。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应自受理筹设技工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筹设完成并达到国家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可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举办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国家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应当自受理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市人社局应当组建由技工学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进行考察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人社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由市人社局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技工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技工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市人社局批准。

第十九条  申请分立、合并技工学校的,市人社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技工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市人社局核准。

第二十条  技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技工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市人社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一条  终止的技工学校,由市人社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市人社局将终止办学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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