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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8/14 09:14:46  浏览次数: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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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函〔2022〕44号

【实施时间】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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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津人社规字〔2022〕6号)和《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8号),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援助工作,精准兑现政策,有效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

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通过人社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街道社区公告栏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广泛宣传、详细解读。

二、严格人员身份审核认定

各区要全面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的审核,通过谈话了解、入户调查、信息比对等方式,全面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法人、股东、农籍失地、就失业、社会保险、婚姻、收入、子女在学等情况,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切实落实就业援助措施

各区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落实包保责任,实施分类帮扶,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房租补贴等一系列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对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遴选社区服务岗或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四、健全人员身份动态管理

各区要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工作要求,及时发现已认定人员及家庭成员等相关情况变化。对不符合认定条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或认定后情况变化符合退出条件的,及时注销身份。对认定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认定类型条件,但符合其他类型认定条件的,可不注销身份,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逐级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社局对其进行身份变更。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注销或变更的,相应享受的就业援助政策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强化工作协同配合

各区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工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同配合。认定部门掌握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核查、变更、注销等情况和援助部门掌握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措施情况要及时进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加强认定援助监督管理

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要组织做好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做好对各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系统核查疑点数据的比对下发,对各区工作进行抽查核查。各区要认真落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相关政策和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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