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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23/05/11 06:36:39  浏览次数: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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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3〕23号

【实施时间】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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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8日

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服务和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十项行动”,促进优秀大学生了解天津、融入天津、来津留津就业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以及本市“双一流”高校非毕业学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实训学生),在经认定的本市大学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开展岗位训练活动的,可以申请实训补贴。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十大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重点产业链的头部企业,天开高教科创园入驻的规模以上企业,可以申请认定实训基地:

(一)能够提供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实训岗位,每年可安排5名以上大学生参加实训;

(二)具有完善的实训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实训导师和管理人员,每名实训导师最多可同时指导3名实训学生;

(三)能够为外省市实训学生提供免费住宿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实训基地的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实训管理制度;

(三)《申请实训基地材料》(附件2),包括:单位简介、实训计划、实训岗位、实训导师、实训学生住宿条件情况。

第五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市人社局复审合格后认定为实训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实训基地按季度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报送实训计划,包括实训岗位名称、实训人员条件、实训需求人数、参加实训时间、实训联系人等信息,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汇总。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所在高校或实训基地提出实训申请,与实训基地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协议》(附件3,以下简称《实训协议》)。每名大学生只能参加1次实训活动,实训基地不得在《实训协议》中设置违约金、押金、培训费等条款。

第八条  实训基地应按照《实训协议》约定安排实训学生开展实训活动,并在实训活动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将《实训协议》、《实训学生备案花名册》(附件4)、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每名实训学生实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天实训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实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根据实训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在年度内分段安排。

第十条实训期间,实训基地应做好实训学生的管理工作,加强实训指导,合理安排实训内容,如实记录出勤情况,一般不得将实训学生派到其他单位或外地工作。实训结束后,应根据实训情况对实训学生作出实训鉴定。

实训基地应向实训学生发放一定的生活费,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外省市高校实训学生城市间一次往返交通费补贴。

第十一条  实训学生应服从实训基地安排,遵守实训基地规章制度,保守实训基地科研、商业秘密,按照《实训协议》约定完成实训任务。

第十二条实训学生完成实训任务并鉴定合格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实训基地实训补贴:

(一)生活补贴:根据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的实训计划和每月实际实训人数,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80%、90%、100%)发放。每月实训时间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超过15天(含)的,按照每月补贴标准发放。实训基地实际发放生活费低于上述生活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予以补贴。

(二)交通补贴:外省市实训学生参加实训15天(含)以上的,按照高校所在城市与天津之间高铁二等座标准给予一次往返交通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根据每月实际实训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第十三条实训基地应在实训结束后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实训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大学生实训补贴申报表》(附件5);

(二)《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基地申报实训补贴学生花名册》(附件6);

(三)实训考勤记录、实训鉴定;

(四)实训基地发放的生活费、交通费和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据。

市人社局审核合格后,将实训补贴拨付给实训基地。

第十四条  实训学生毕业后首次就业被实训基地录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按照每录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基地留用补贴。实训留用补贴不得与就业见习留用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实训基地申请实训留用补贴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大学生留用补贴申报表》(附件7);

(二)实训基地与留用实训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留用实训学生在实训基地连续缴纳3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

市人社局审核合格后,将留用补贴拨付给实训基地。

第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支持大学生实训工作的组织实施,认定实训基地,定期公布实训基地名单,并对全市大学生实训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大学生实训活动的经办服务工作,对实训基地开展业务指导、组织推动和日常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资金保障,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实训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实训基地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连续2年未开展实训活动或者安排实训人数年度低于5人的,取消实训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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