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标题名称】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3〕7号
【实施时间】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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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本市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下调至80万元、40万元;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上调至100万元、50万元。
三、将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下同)的60%。
月还款额是指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款额和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贷款月还款额之和。职工月收入是指月工资总额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四、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五、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选择不同贷款期限。
七、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8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9〕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6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3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加大对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支持新市民、青年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2.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3.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4.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选择不同贷款期限。
四、《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五、《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执行时间。《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执行对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贷款按《通知》规定执行。
3.新老政策衔接。《通知》规定,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8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关键词
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八、《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1.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根据我市相关政策,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职工购买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相应由96万元提高至120万元;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申请贷款时的最低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由1年调整为6个月。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与本市缴存职工实行相同的贷款政策。
4.取消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期限相同的规定,便于职工申请组合贷款。
九、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政策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
80万元 |
100万元 |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
40万元 |
50万元 |
申请贷款时的最低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 |
1年 |
6个月 |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
在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条件的基础上,外地缴存职工应满足被所在单位派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购买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条件 |
与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条件相同 |
组合贷款期限 |
组合贷款中,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应与公积金贷款部分期限相同 |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选择不同期限 |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