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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8/17 05:18:55  浏览次数: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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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关于印发《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23〕27号

【实施时间】20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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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规范用工管理,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参考文本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年8月14日

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

(参考文本)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联合研制

第一条为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制度于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三条本单位为预防和消除不当管理风险隐患,重点做好以下方面:

招用劳动者时,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如实告知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入职手续时,不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

不禁止职工在非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场所,不强制要求职工入住本单位经营的宿舍等住所;

安排职工加班时,不违反依法协商程序、不突破法定加班时间上限;

支付劳动报酬时,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处理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职工时,不要求职工额外劳动或对职工罚款。因职工本人原因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并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证明不对职工作出评价),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收取违约金;

严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第四条本单位在公告栏、食堂等明显的地方张贴预防和消除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公布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意见反映渠道。

第五条本单位定期组织预防和消除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及相关法律法规专项培训,或将专项培训内容纳入职工入职培训等各种培训中。

第六条本单位由          部门全面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结合职工所提意见建议,适时与实施部门沟通协商,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改进结果,定期以适当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系人:            ;热线电话:            ;

意见箱:            ;电子邮箱:            。

第八条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本单位与职工或职工代表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制度自     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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