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标题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津政规〔2023〕4号
【实施时间】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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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人应当在竣工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同一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期间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职工按本通告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及其配偶应当均无本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我市于2018年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将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增加职工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中的有关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
二、修订《通告》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告》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减轻居民住房因老旧房屋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增加面积自付费用的负担,推动城市更新工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三、《通告》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通告》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该《通告》适用于职工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交纳改造成本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通告》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执行时间。《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执行对象。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照《通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通告》要求受理、审批提取申请。
六、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按照本通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及其配偶应均无本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交纳改造成本费的,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应在竣工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改造成本费。
七、关键词
直系血亲:是指与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包括兄弟姐妹。
八、《通告》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明确了职工既有房屋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新旧政策差异?
政 策 项 |
调 整 前 |
调 整 后 |
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 |
没有出台专项提取政策。 |
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 |
提升和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 |
|
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 |
的,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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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增加面积部分交纳改造成 |
交纳的改造成本费提取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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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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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满 |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 |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 |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 |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