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基准
【标题名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基准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3〕10号
【实施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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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裁量权基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基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3年11月15日执行,有效期5年。
2023年11月14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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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载量 |
故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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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办理住房 |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墩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道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数 |
单位设立时问在一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含)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含)以上四千元以下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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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时问在十二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下的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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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时间在二十四个月以上的 |
从重 |
经责今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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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逾期不办理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 |
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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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
处到依据 |
适用条件 |
载量 |
数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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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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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现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墩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含)以上二万元以下别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含)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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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数为二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 |
一般 |
经责今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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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为 |
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数为五十人以上或因单位不配合无法查明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数的 |
从重 |
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数为五十人以上,经责令限期办理油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单位不配合无法查明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数的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按照法定罚款金额上限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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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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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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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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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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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办理,在 |
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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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载量 |
就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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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绝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拒绝接交监督检查或者说报,明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 |
从轻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提供瓷整、真实信息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含)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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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监督检的 |
一般 |
经责今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配合监普检查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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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监替检查或者说报、瞒报相关信息,逾期不改正,情节 |
从重 |
经责今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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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投,瞒报相关信息,逾期不改正,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 |
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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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
处因依据 |
适用条件 |
载量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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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欺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素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 |
经责令限期退回,在限定时间内全额退回违 |
从轻 |
按提法所货款额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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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贷款额五十万元以下且未在限定时 |
一般 |
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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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法所贷教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且未在限定 |
从重 |
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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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除本基准有明确规定外,本基准所称“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天津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基准》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基准》主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提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三、《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基准》对四种违反国务院《条例》及《天津条例》规定、需要作出罚款处罚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特点、情节,将每项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基准明确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档次,在法定罚款的上下限额范围内分别设定不同处罚金额。
(二)《基准》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基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基准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务院《条例》、《天津条例》,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基准》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 本基准自2023年11月15日执行,有效期5年。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基准》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罚款金额。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国务院《条例》、《天津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应依法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