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标题名称】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4〕2号
【实施时间】20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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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4年3月18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在2024年3月18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2024年3月11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2023年12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房地产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加大对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减轻职工购房首付款压力。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
四、《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
五、《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一)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执行对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贷款按《通知》规定执行。
(三)新老政策衔接
《通知》规定,贷款受理日期在2024年3月18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4年3月18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本次只调整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八、《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至30%,可减轻职工购房首付款压力。
九、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