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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

发表时间:2024/04/20 06:26:00  浏览次数: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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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颁布单位】天津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实施时间】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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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有关单位,各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构建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建立“繁简分流”审理模式,推动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8日

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构建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推进繁简分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 下列类型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二)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四)申请人明显不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的;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行政复议审理的程序性事项、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第六条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

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制作或者不制作书面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应当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意见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听取意见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进行。听取的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记录在案。

第九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也可以在听取意见时陈述答复意见,但应当在听取意见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行政复议机构能够确定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要求被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第十条 听取意见后,行政争议化解的,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审理。

行政争议未化解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5日内递交补充意见。

第十一条 当面听取意见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简化,主要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案件事实、决定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纠纷实质化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变更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答复内容不适当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但未正确适用依据的。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可以转为一般程序审理,并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书面提出转为一般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理由成立的。

第十六条 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的,可以自收到转一般程序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补充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 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的行政争议,引导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3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期间,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制订《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和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定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探索“繁简分流”的行政复议审理模式,天津市司法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探索简易审理程序,高效化解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制订《规定》的制度创新有哪些?

答:一是推进繁简分流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繁简分流”相关文件精神,在行政复议领域探索建立简易审理程序,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简化办案流程,在30日内审结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体现高效的制度优势,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快车道”。

二是降低行政成本。《规定》通过简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降低申请人的时间成本,节约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三是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规定》围绕化解争议优化审理程序,要求被申请人高效提交证据和依据,案件审理模式采用书面审理、当面审查、证据优先的综合性模式,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形式,保障当事人质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是探索复议前置程序。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重要指示,《规定》探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复议前置,通过建立市高院、市司法局协调联动机制,引导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使行政复议挺在行政诉讼前面,体现行政复议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进一步发挥主渠道作用。

五是促进矛盾实质化解。《规定》要求案件审理中以听取意见形式搭建双方沟通调解平台,同时建构以变更决定为中心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答复内容不适当或者未正确适用依据的,直接决定变更,用行政复议定分止争。

三、制订《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规定简易程序的范围。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或者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及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还有申请人明显不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是简易审理程序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受理的,在受理之日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且一般不得以延期或者中止审理方式延长审结期限。

三是简易和便捷主要体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不制作书面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可以不提交书面答复,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不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听取意见时可以当面、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进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可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四是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转化。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行政复议机构批准,可以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后的审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可以提交补充答复意见。

五是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当事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到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引导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是简易程序与国家规定的衔接。目前,《行政复议法》处于修订过程中,如本规定执行期间,与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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