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治理住房公积金套取的通知
【法规标题】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治理住房公积金套取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函字〔2017〕1627号
【实施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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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房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从即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全面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清理违法广告
(一)2017年10月起至年底,按照“严打、严查、严管、严督”的原则,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称市国土房管局)领导下,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集中清理专项行动”。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公积金中心)牵头组织落实。
(二)摸清我市住房公积金套取违法广告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对城镇街道、楼宇、商业区、居民区、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出租车等各种渠道悬挂、张贴、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全面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人,做到无死角、无盲区、无遗漏。发现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的,通过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登记《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登记台账》(附件1)。(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牵头,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落实)
(三)全面清理违法广告。市国土房管局、市公积金中心联合各区政府、街道、市容、综合执法、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边排查边清理”的原则,对违法广告实行“销号”处理。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每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违法广告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工作进度。对共享交通工具、灯杆、站牌、墙体等公共设施载体上的违法广告由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立即清除或督促当事人自行清除。对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发布公积金提取广告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将违法线索抄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通过暂停二手房买卖协议网签、公开曝光等方式对违法房地产中介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对阻挠清除或拒不清除违法广告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违法广告线索依管理职能分别提供给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违法广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26号)依法进行处理。(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分别牵头,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各区房管局落实)
(四)建立巡查机制,对已清理的广告定期进行复查,防止死灰复燃。特别是对市区政府周边、重要交通干道、繁华商业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附近等重点区域要设专人负责,提高巡查频率,确保清理彻底无反复。(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负责)
(五)坚决一抓到底,对违法广告发布主体进行跟踪调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负责)
二、深化规范管理,疏堵结合杜绝套取
(六)加快推进市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银行、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真实性审查全覆盖,杜绝以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负责)
(七)按照新颁布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清晰界定提取条件。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及相关提取政策,防止利用城市间差异化政策套取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法规处牵头,归集处、合规处配合)
(八)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对频繁代办、陪同办理、通过多次变更婚姻关系或房地产交易办理提取等异常行为建立提醒机制,并增设询问环节及限制性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提取业务,进一步简化要件和流程,提高业务办理便捷性,打消缴存职工对正规办理提取业务的顾虑和畏难情绪。(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负责,电子业务部、各管理部落实)
(九)加强工作人员内控管理和责任追究。强化工作纪律监督,对向不法中介及外部人员传递内部业务资料信息或为住房公积金套取提供便利等违规行为,发现一个、查实一个、问责一个,坚决严肃处理。(市公积金中心监察室牵头,党办、组织处、审计处、人事处配合)。
三、加大执法力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十)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纳入失信管理,设定限制条件,一定时期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市公积金中心风险处牵头,归集处、贷款处、合规处、电子业务部配合)
(十一)落实《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起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骗提执法工作。收集住房公积金套取线索,及时核实认定,坚决执法处罚。对立案执法的违法当事人,向征信等信用平台提供失信信息。(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负责,合规处、各管理部配合)
四、深入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加强正面宣传。通过多种渠道,采取灵活生动的方式,宣传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办理流程等,提高信息透明度,引导缴存人通过正规途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办公室负责,法规处、归集处、电子业务部配合)
(十三)开展提示警示宣传。利用新闻媒体的说法讲法类专题节目,就违法行为、缴存人损失等进行深入剖析,就拒绝通过非法中介套取住房公积金形成社会共识。对于骗提执法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宣传,做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批”。(市公积金中心办公室负责,法规处、归集处配合)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十四)成立治理工作组。市国土房管局、市公积金中心联合成立“套取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负责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各项工作细则并落实实施。工作组组长负责专项治理的全面工作。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同志领导市公积金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开展对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全面治理。市公积金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负责同志负责专项治理中各项排查、惩处、政策调整等具体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同志指导各区房管局对不法中介机构实施联合惩戒。专项治理工作组在市公积金心归集执法处设置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的推动和协调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工作组办公室每周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每月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负责将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进展、成果及特殊情况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十五)建立长期联动机制。此次治理工作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要积极协调各区相关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工作。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形成联合治理住房公积金套取工作的长效机制。兼顾内部规范操作,外部防控风险,建章立制,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市公积金中心归集处、法规处,市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处负责)
(十六)提高认识加强监督。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套取治理工作要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将排查发现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建立完善的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工作落实情况密切跟踪严格监督,进行“销账式”管理。监察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密切跟踪严格监督,对标“不作为不担当”专项治理要求,对工作懈怠、推拖扯皮、推卸责任、敷衍应付的相关人员严肃问责处理。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