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7 10:30:27 浏览次数:260
【法规标题】关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17号
【实施时间】201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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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关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定每年8030元、7027元、6023元3个档次,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档次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外另行支付。
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