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7 10:51:00 浏览次数:260
【法规标题】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发放方式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50号
【实施时间】2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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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冬季取暖权益,现就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当年冬季采暖季内(当年11月份至转年3月份)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发放方式调整为:将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按4个月进行平均(当年11月份和转年3月份分别按半个月计算),从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至采暖季结束之月(转年3月份)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在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放方式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