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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1/10/07 10:52:18  浏览次数: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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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55号

【实施时间】20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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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结合本区域工伤预防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强化预防费使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安监局

2018年8月29日


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以下简称《国家四部门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四部门办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办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签订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协议、资金拨付、信息披露等工作。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区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本区工伤预防工作机制,在市联席会议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预防相关事务。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应遵循规范管理、突出重点、逐步推开、审慎稳妥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办法,优先用于工伤风险较大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切实发挥制度功效。

第五条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范围: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费:主要用于媒体宣传、印(购)置宣传资料、购买宣传用品等工伤预防宣传工作。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费:主要用于对参保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会劳动保护管理人员等进行工伤预防培训;对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职工进行工伤预防知识培训。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编制工伤预防项目支出预算,必要时可根据全市工伤预防工作形势实际需要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适当调整。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符合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范围的,应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经初审后统一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相关表格见附件1-3)。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2年内完成。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工伤预防工作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结余情况,对报送的工伤预防项目进行汇总,提请市联席会议审议。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十条 工伤预防项目及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伤预防项目或变更支出预算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项目调整或预算变更的原因,由人力社保部门提请市联席会议研究做出是否同意调整或变更的决定。遇有较大调整或变更时,应召开市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按照批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并应当与所在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项目服务协议签订后,如有预付款的约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项目总金额的30%—70%。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进行。

工伤预防项目结束后15日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成果的有关书面或者音像材料、货物交接凭证等;

(三)《工伤预防项目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见附件4);

(四)其他与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以项目服务协议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

验收方式分为评审验收和结项验收两种。

(一)评审验收是指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采取实地考察、召开评审会议等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对完成质量、效果等进行评价后形成验收意见。

(二)结项验收是指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根据合同完成情况直接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能够按照项目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按期完成协议规定内容的,应验收合格。

评估验收合格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项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具体程序按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如仍有实施必要的,可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对于失去时效性或者已确无整改必要的项目,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扣减部分乃至全部合同款。

评审小组验收后,形成评估报告,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工伤预防费用。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行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工伤预防费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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