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标题名称】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文件
【颁布单位】天津市律师协会
【发文字号】——
【实施时间】2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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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处分听证活动,保障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处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本会惩戒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对会员作出处分之前,应被调查会员申请及本委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依照本规则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
第三条 听证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召集,由副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的本小组惩戒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投诉人、被调查会员不同意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听证组成、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庭,听证庭组成人员均为本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听证庭成员由惩戒委员会三至五名委员组成,包含听证主持人,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庭成员。听证庭人数为单数。听证记录员由秘书处推荐或由听证庭组成人员兼任。
第六条 听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被调查会员也有权以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系案件投诉人或被调查会员的近亲属;
(二)与被调查会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或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投诉人、被调查会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七条 投诉人、被调查会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担任主持人的,由本会会长或主管惩戒工作的副会长决定。听证庭其他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庭人员组成名单;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各方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听证各方提供的新证明材料;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参与听证的委员经主持人同意,行使上述第(三)、(四)项权利。
第九条 听证庭委员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听证的职责,保障被调查会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对投诉证明材料发表意见的权利;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规、违纪行为。
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被调查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规申请听证庭组成人员回避;
(二)就听证庭委员提出的涉案件事实、证明材料和处分建议进行申辩;
(三)可以向听证庭提出证明人出席听证会申请,是否准许由听证庭决定;
(四)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最后陈述;
(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十一条 被调查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对自己的听证主张提供证明材料;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主持人授权的委员的询问;
(四)签收、签署听证活动有关法律文书;
(五)遵守听证秩序;
(六)接受听证庭对听证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被调查会员如果是团体会员的,应当由负责人参加听证,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他人代理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或承办委员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被调查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建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
第三章 听证受理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在对被投诉会员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告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第十五条 被投诉会员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说明理由并申请听证。惩戒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或机构对其申请和事实审核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四章 听证举行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被投诉会员申请听证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庭组成人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于举行听证会召开前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听证组成人员名单、申请回避的期限及举证期限。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举行听证之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移送给听证主持人。
第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将听证通知书送达被调查会员,可以委托该被调查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送达,也可以留置送达。委托被调查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送达的,应将送达回证收回归档。
被调查会员认为需通知证明人到场作证的,应在听证举行前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申请。
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于听证举行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调查会员允许其证明人参加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各方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应将可以录制音频视频的电子设备交记录员统一保管;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听证参加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询问投诉人及被调查会员是否申请听证庭成员回避;
(三)投诉人陈述投诉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投诉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进行,调查人员或听证庭成员宣读投诉书;
(四)听证主持人及主持人授权的委员陈述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被调查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明依据、处分建议和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依据;
(五)被调查会员就投诉人提出的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明依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进行申辩和说明,并可以出示无违规、违纪事实,违规、违纪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处分的证明材料;
(六)听证庭委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案件有关事实向各方进行询问;
(七)投诉人、被调查会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各方核对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有权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被调查会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补充调查、通知新的证明人到场作证或者需要依据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证明材料;
(二)被调查会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在听证举行前3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下列情形,应当终结听证: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请求的;
(二)被调查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会或故意扰乱听证秩序、拒不服从劝阻的;
(三)拟作出的处分决定改变,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应当终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庭组成人员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当场签名。投诉人、被调查会员拒绝签名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应当记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情况予以总结。总结应当包括涉案基本事实和适用的规则,并在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后作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记录员应当将总结记录在案,并由听证庭全体成员签字。
听证主持人作出的倾向性处理意见应当提交下一次惩戒委员会会议,由惩戒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复查委员会在复查案件过程中需要组织听证的,依据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