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7 11:07:17 浏览次数:245
【法规标题】关于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8〕49号
【实施时间】201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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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农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降低企业劳动用工成本,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继续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8年7月1日起,原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40号)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企业及其农籍职工,恢复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经协商一致,企业可继续按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