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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1/10/07 15:02:06  浏览次数: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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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实施时间】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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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我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对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征收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征缴办法另行公告。

二、征收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期限

每月26日至次月15日,缴费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缴费人在街镇服务机构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征缴流程

(一)参保登记

首次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登记信息自动传输至税务机关。

被征地农民村民委员会代办人于每月8日前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报缴费

1.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缴费期限内,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街镇服务机构为缴费人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缴费人持《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协议商业银行缴费。

2.自愿参保残疾人

(1)低保非重残人员、非低保重残人员

缴费期限内,经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低保非重残人员、非低保重残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到街镇服务机构申报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费款。

街镇服务机构为缴费人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持《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协议商业银行缴费。

(2)低保重残人员

每月13日前,经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低保重残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到街镇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街镇服务机构为缴费人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不缴费。

3.自愿参保低收入人员

缴费期限内,具有本市户籍,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镇服务机构申报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费款。

街镇服务机构为缴费人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持《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协议商业银行缴费。

4.被征地农民

每月9日前,村民委员会代办人持《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申报核定表》(《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参保申报核定表》)和村民委员会代办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被征地农民申报缴费手续,主管税务局出具《涉税事项受理单》。

5.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   

缴费期限内,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表》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服务机构核定到龄人员缴费信息后,持本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持《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协议商业银行缴费。

(三)办理退费

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费的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退费手续,由主管税务局受理、核验,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退费申请审核退费。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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