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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07 15:19:06  浏览次数: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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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印发《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津人才办〔2019〕6号

【实施时间】20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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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各部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资助实施细则》《高技能人才评选实施细则》《竞赛获奖者奖励资助实施细则》《技能人才分类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市人社局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实施“师带徒”计划(附件1)、项目定制培训(附件2)和设立企业首席技师(附件3)等途径,为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支持。

第三条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的使用,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及部门预算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受资助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组织单位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绩效评估。

第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经费,终止相关资格,并纳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师带徒”计划

2.项目定制培训

3.设立企业首席技师

附件1

“师带徒”计划

一、实施“师带徒”计划,支持企业选拔一批拥有绝技绝活、掌握传统工艺的能工巧匠,师徒结对、“一人一策”培养,带动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师带徒”计划分大师带徒、名师带徒两类实施,由市人社局牵头,区人社局具体组织。资助大师不受名额限制,资助名师总数不超过1000名。

二、师徒条件

(一)大师带徒

领衔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均可聘为大师。学徒须为拔尖技能人才或技术骨干团队,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企业中的大师与学徒原则上应属于同一企业,鼓励院校中的大师带培企业技术骨干。

(二)名师带徒

企业在职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具备带培学徒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可选聘为名师。名师与学徒原则上应属于同一企业。

三、支持政策

(一)每位大师同期最多带培5名学徒,每带培1名学徒,按每满12个月资助6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资助,最长资助24个月。资助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

(二)每位名师同期最多带培2名学徒,每带培1名学徒,按每满12个月资助4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资助,最长资助36个月。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部门专项经费列支。

奖励资助于学徒培训期满,带培的学徒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后一次性拨付,主要用于大师、名师的个人生活事项。奖励资助不得与其它补贴重复享受。

四、实施程序

(一)申报单位登录“海河英才”网(www.tjrc.gov.cn)下载并填写《天津市大师(名师)带徒培训申报表》,报所在区人社局指定邮箱。

(二)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单位报送申报材料。

(三)区人社局对各单位申报的名师带徒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汇总评审结果及大师培训项目后,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通知相关单位启动实施。

大师带徒培训项目无需综合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大师(名师)带徒培训申报表;

(二)天津市大师(名师)带徒培训协议书;

(三)天津市大师(名师)带徒培训计划;

(四)大师(名师)资质证明材料。

六、经费拨付

(一)大师(名师)带徒培训协议期满3个月内,实施单位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交学徒取得的相应证书复印件。

(二)区人社局审核合格后,市人社局按相关规定将奖励资助发放大师(名师)个人。

七、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62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83635032

附件2

项目定制培训

一、项目定制培训旨在支持我市企业针对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自主开展定制培训,每年支持不超过20个项目。

二、培训项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中的新技术、新工艺,且国家职业标准、技能等级标准,不能满足企业培训需求,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自主定制培训项目。

三、培训对象。关键技术岗位的在岗职工。

四、承训单位

(一)行业企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备承接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条件的国内外企业。

(二)职业院校。具有该领域培训条件的国内外院校。

(三)公共实训基地。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基地。

五、支持政策

定制培训项目分为3个等级,按照《项目定制培训资助表》的标准分别给予经费资助,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原则上定制培训项目每年每人只可参加一次。

六、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请。企业登录“海河英才”网(www.tjrc.gov.cn),填写《企业项目定制培训申请表》,报送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实训中心”,haihegj_xmdz@163.com)。

(二)项目确定。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

(三)项目实施。对确定的项目,由相关企业组织实施。

七、申报材料

(一)企业项目定制培训申请表;

(二)项目定制培训方案。

八、资金拨付

(一)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企业向市公共实训中心提交项目培训考核结果、总结报告。

(二)市公共实训中心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人社局审核批准后,将资助经费拨付企业。

九、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62

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联系电话:88973603

项目定制培训资助表

 

 

 


等级

课时

 

 

40至80

(不含80)

80至120

(不含120)

120及以上

一级

国外

2000

3200

4000

市外

1500

2400

3000

本市

1000

1600

2000

二级

国外

1800

2900

3600

市外

1400

2200

2700

本市

900

1400

1800

三级

国外

1600

2600

3200

市外

1200

1900

2400

本市

800

1300

1600


附件3

设立企业首席技师

一、设立企业首席技师,目的是在企业核心技术、关键岗位、重点项目,遴选一批高技能人才,发挥技术攻关、工艺传承的带动示范作用,提升职工队伍整体技能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首席技师一般不超过本企业技术工人总数的5‰。

二、首席技师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在本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水平,且在企业内处于拔尖地位。

(三)在培养企业技能骨干、提升企业员工整体技能水平等方面,带徒传技作用发挥明显。

(四)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企业技术改造、解决技术难题、获得发明专利等某一方面有突出业绩,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以荣誉嘉奖、奖金、岗位津贴等方式对聘用的首席技师给予奖励,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二)被企业认定的首席技师,纳入本市高技能人才专家库,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技能培训。

四、日常管理

(一)聘用。企业根据技能人才队伍规模结构、整体技能水平等情况,自主聘用首席技师,自行确定聘用期限。

(二)备案。企业将《首席技师基本信息表》(登录“海河英才”网www.tjrc.gov.cn)报所在区人社局或委办局(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退出。企业应建立首席技师退出机制,并将相关情况反馈所在区人社局或委办局(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

五、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63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83635032

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发挥企业培训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企业建设培训中心(附件1)、公共实训基地(附件2)、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附件3)、技能大师工作室(附件4)。

第三条 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资助经费使用,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以及部门预算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受资助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组织单位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绩效评估。

第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经费,终止相关资格,并纳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培训中心遴选

2.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认定

3.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

4.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

附件1

企业培训中心遴选

一、面向全市各领域、各行业,遴选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鼓励其利用自有设施设备开展职工培训,并给予政策支持。

二、申报条件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二)培训场地与培训项目相适应,设施设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具有稳定的教学管理队伍。教师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水平,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每个培训项目配备1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训课教师。有专职管理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应急保障等管理制度。

三、支持政策

经遴选确定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职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内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市人社局发布遴选通知,企业登录“海河英才网”(www.tjrc.gov.cn),下载《企业培训中心申报表》,填写后报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初审并汇总后,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实训中心”,haihegj_pxzx@163.com)。

(二)审核。市公共实训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复核。

(三)签约。经市人社局研究通过后,授予“海河工匠培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铭牌,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与企业签定《承担海河工匠培训协议书》。

五、申报材料

企业培训中心申报表。

六、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55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83635029

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联系电话:88973603

附件2

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认定

一、面向全市各领域、各行业企业,从设施设备好、师资力量强、培训质量优的企业培训中心,遴选认定一批公共实训基地,承担社会公共实训,给予政策支持。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相对独立的培训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具有实训室、理论教室及必要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100人。

(二)实训设备以企业实际生产使用的同类型设备为主,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工艺先进,具有一定代表性。

(三)实训项目为企业主体经营范围所涉及的职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四)师资队伍配备科学合理,符合相应职业标准规定。

(五)管理人员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数量不少于3人,且相对固定。

三、支持政策

经认定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企业内训,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对外开展培训的,在享受正常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补贴标准最高上浮25%。其中,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公共实训基地,培训补贴上浮25%;其他产业的培训补贴上浮15%。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企业登录“海河英才”网(www.tjrc.gov.cn),填写《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实训中心”,haihegj_ggsx@163.com)。

(二)认定。市公共实训中心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审核合格后,报市人社局。

(三)公示。市人社局审核批准后,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四)授牌。公示无异议,授予“海河工匠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铭牌。

五、申报材料

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

六、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55

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联系电话:88973603

附件3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

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依据自身条件,申请市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通过认定的给予政策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

2.具备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有2—3个紧缺特色培训专业(职业),和相匹配的实训设备;企业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100人,公共实训基地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150人,职业院校同期培训能力不低于200人。

4.具备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5.职业院校应与3家以上企业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

(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牵头基地和其他基地),由人社部认定。

三、支持政策

(一)对认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三)对认定为世界技能大赛集训牵头基地和其他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和200万元经费资助。

资助经费由市人社局部门专项经费列支。

四、实施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海河英才”网(www.tjrc.gov.cn),填写《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实训中心”,haihegj_gjnrc@163.com)。

(二)市公共实训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

(三)通过预审的单位,向市公共实训中心报送书面材料。

(四)市人社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市人社局审核后,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授予“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铭牌,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经费拨付到位。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按照人社部规定申报和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二)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三)其他证明材料。

六、相关要求

(一)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周期为1年,对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处理。

(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周期为2年,项目建设、验收按照人社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资助经费按照《天津市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执行。

七、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61

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联系电话:88973603

附件4

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

一、支持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个。

二、设立条件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由高技能领军人才领衔。所在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领衔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能水平在同行业领先,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或技术革新、工艺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贡献突出,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二)开展技能交流、带徒传艺、技能人才培养贡献突出。

(三)掌握传统民间工艺、具有绝技绝活的能工巧匠。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由人社部认定。

三、支持政策

(一)对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资助。

(二)对认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50万元经费资助。

资助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专项列支,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团队建设、合作交流、教育培训以及对高层次人才的联系服务等。有条件的区、委办局(集团公司)、用人单位可给予相应经费匹配。

四、实施程序

(一)各区人社局、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报送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实训中心”,haihegj_jnds@163.com)。

(二)市公共实训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

(三)通过预审的单位,向市公共实训中心报送书面材料。

(四)市人社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经市人社局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定的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授予铭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经费拨付到位。

五、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二)申报人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等证书复印件;

(三)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61

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 联系电话:88973603

竞赛获奖者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市级技能竞赛的本市获奖选手,以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资助,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助范围

(一)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获得者及所在单位。

(二)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15名。

(三)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15名。

(四)天津市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

(五)“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第三条 奖励资助标准

(一)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助;对选手所在单位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

(二)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给予5万元奖励资助;国家一类技能竞赛6-20名、二类技能竞赛4-15名,给予3万元奖励资助。

(三)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给予5万元奖励资助;4-15名,给予3万元奖励资助。

(四)天津市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二类技能竞赛第1名,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天津市一类技能竞赛4-10名、二类技能竞赛2-6名,给予1万元奖励资助。

(五)“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给予30万元奖励资助;“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

奖励资助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单位奖励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团队建设、合作交流、教育培训以及对高层次人才的联系服务等,个人奖励资助主要用于获奖者本人生活事项。

第四条 实施程序

(一)申报。区人社局或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后,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奖励资助申报。

(二)审核。市人社局复核后,提出奖励资助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发放。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人社局发放奖励资助。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个人奖励资助

1.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奖励资助申报表(登录“海河英才”网www.tjrc.gov.cn);

2.相关佐证材料。

(二)单位奖励资助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所在单位资助申请表(登录“海河英才”网www.tjrc.gov.cn)

第六条 奖励资助经费使用,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经费,终止相关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56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83635032

技能人才分类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促进评价多元化、精准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第三条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附件1)、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附件2),实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比照认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鉴定,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由职称评审机构组织评价。

第五条 市人社局对各级各类评价机构实施动态评估,定期发布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建立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违规评价机构,一经查实,取消评价资质,纳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2.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

附件1

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一、支持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的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利用自有设施设备,在企业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二、鉴定职业(工种)范围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由市人社局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实施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

三、鉴定方式

(一)经认定的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或开展企校合作的企业,单次申报单一职业(工种)超过15人,鉴定可安排在企业内进行;并可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申请调整试题。

(二)其他具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企业,单次申报单一职业(工种)超过15人,鉴定可安排在企业内进行。

四、鉴定流程

(一)申报备案。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市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将企业和考生信息入网备案。

(二)考试命题。市鉴定中心根据企业申请,组织专家修订编制或从国家题库抽取试题。

(三)考务安排。根据企业申请进行考务安排,考评员可由企业选派,质量督导员由市人社局派遣。

(四)成绩认定。理论考试由市鉴定中心负责。技能操作考核由考评员负责,成绩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鉴定中心。

(五)综合评审。企业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由企业参照《天津市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流程》组织实施。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鉴定中心。

(六)证书核发。鉴定成绩合格的,由市人社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申报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

(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审表。

六、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电话:83218261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电话:83635015

附件1的附件

天津市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流程

一、为规范我市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流程。

二、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在市人社局指导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采取评审专家组审核考生提交材料、现场评分的形式进行。其中,高级技师须先进行论文答辩。

评审专家组不少于3人,专家应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评审专家由市鉴定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地点由市鉴定中心统一指定。

四、考生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均达到60分,可进入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成绩不合格,允许在一年内重新评审一次。

全国统考职业与特殊要求的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相关文件执行。

五、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提交材料。申报单位于理论和操作鉴定结束后一周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市鉴定中心。市鉴定中心在收到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综合评审工作。

(二)论文答辩。评审专家依据参加高级技师答辩考生提交的论文及现场答辩(评审专家须提4至6个问题)情况,给考生评分填入《高级技师论文答辩评分表》。其中:论文内容评分占总成绩的40%、答辩情况占60%。总评成绩达到60分,方可参加业绩评定。答辩期间,考生需严格按照高级技师论文答辩考生须知要求进行。

技师综合评审不进行论文答辩。

(三)业绩评定。评审专家通过听取考生情况介绍、审阅业绩材料,对考生综合情况进行打分,填写《天津市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评分表》,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四)综合评定。评审专家根据打分结果在综合评审人员列表上勾选“通过”或者“不通过”,确定评审结果。

(五)结果公布。评审结束后,市鉴定中心在合格人员的《综合评审申报表》上加盖公章以及“评审通过”,并将评审结果流转到成绩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申报单位领取评审成绩及所有申报材料。

六、综合评审申报材料:

(一)高级技师

1.综合评审申报表

2.考生撰写的论文

3.理论操作成绩表;

4.论文答辩成绩表;

5.综合评审汇总表;

6.高级技师评审人员列表。

(二)技师

1.综合评审申报表;

2.理论操作成绩表;

3.综合评审汇总表;

4.技师评审人员列表。

七、对享受特殊政策的参评人员,其评审办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

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

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

一、支持工程技术领域的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以下简称“高技能人才参评技术职称”);鼓励工程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实现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二、高技能人才参评技术职称

(一)参评范围

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二)参评条件

1.基本条件。参评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聘任为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2.业绩条件。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工艺革新、专利发明、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不以身份、论文等作为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3.破格条件。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岗位,具有高超技艺和一流业绩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破格参评相应技术职称。对“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和“海河工匠”获得者,可破格评审认定高级工程师。

(三)参评流程

聘任初级职称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8〕31号)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中、高级职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参评人员提交工作业绩及相应的职称申报材料。

2.推荐。用人单位组织推荐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直接向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天人力”)申报。

3.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或中天人力审核通过后,报送相关职称评审机构参评。

4.评审。职称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通过评审的颁发职称证书。符合破格评审认定条件的,经职称评审机构审核认定后,颁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申报范围

我市工程技术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条件

1.首次评价(含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在技能岗位工作,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2.晋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可按国家职业标准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的晋级考核。

3.破格评价。对工程技术领域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获得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人员,可破格认定高级技师。

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免于理论知识考核。

(三)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由市人社局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实施技能鉴定的工程技术类职业(工种);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类职业(工种)。

(四)参评流程

1.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市鉴定中心进行考务安排。

2.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进行认定安排。

3.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由市鉴定中心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的,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申报材料

(一)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

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表。

(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1.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申请表;

2.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审表;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

五、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3218261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83218114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8363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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