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标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9〕21号
【实施时间】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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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2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提供明确、详实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单位协同个人、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虚构、隐瞒事实、违反相关规定、协议,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同单位、个人或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个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受理和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5号)、《市人社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的规定办理。
举报人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一安排,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案件办理单位在结案后及时向市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对举报人奖励: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
(三)举报线索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在被举报前未立案的。
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无法办理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以第一时间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一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确定,具体标准为:
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奖励200元;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奖励的,由案件办理单位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2),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奖励事项后,应当及时通知案件办理单位,由案件办理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市人社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举报人自收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签署委托文书,受托人应持有委托文书及举报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四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和发放程序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附件1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举报案件的办理
(一)涉及社会保险欺诈问题,由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查部门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受理和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5号)、《市人社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奖励申请和审批
举报案件办结后,举报人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奖励条件的,由案件办理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交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审核并报请局领导审批。
三、奖励发放
经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审核,举报人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奖励条件并经局领导同意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及时通知案件办理单位;案件办理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举报人自收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金采取非现金形式,提供同名银行卡或存折账号,用以接收市人社行政部门支付的奖金。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制作的领款凭证上填写身份信息并签名。
四、档案留存
案件办理单位留存举报案件相关档案。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留存奖励申请材料、奖励发放材料。
附件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
(案件办理单位)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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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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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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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基本信息 |
(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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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及案件查处概况 |
(案件办理单位填写,也可附结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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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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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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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部门意见 |
(部门负责人) |
案件办理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盖章) |
(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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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意见 |
(基金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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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行政部门领导意见 |
(分管基金监督业务的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