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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07 15:24:49  浏览次数: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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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9〕24号

【实施时间】201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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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现就201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最低发放标准15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最低发放标准1169元。

四、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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