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征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标题】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征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
【发文字号】津医保局发[2019]38号
【实施时间】20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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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有关单位:
按照市医保局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19]2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两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0号),符合条件的内部退养人员按规定可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内部退养期间发生的生育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两险合并实施前,按规定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特殊参保群体,在两险合并实施后,继续按原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本市规定医保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具体补交比例和基数,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两险合并实施后,上述人员中已经征收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按规定进行减征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19年9月30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