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标题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颁布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津高法〔2019〕338号
【实施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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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关于印发《天律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2019〕338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5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现予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
二、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