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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07 19:55:49  浏览次数: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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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市人社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139号

【实施时间】20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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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7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3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相关职工需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减免政策的视同缴纳)。

(二)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三)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也可参照社保缴费减免政策中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单位社保缴费的信息确定。

(四)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认定条件是2020年7月1日后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同比下降50%及以上。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补贴的月份均应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五)参加青年以工代训计划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登记项目或许可证经营范围相关,且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技能类职业或我市补贴目录中职业。

(六)同一企业只可申请一次以工代训补贴,同一职工只可在本企业参加一次以工代训,疫情期间已开展以工代训的重要医疗物资企业不计入本次统计范围。

(七)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计范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申办流程

(一)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及职工花名册。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银行账号。

(二)审核发放。区人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拨付以工代训补贴。

各区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对申报流程和材料进一步细化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区要大力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经办服务。各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申请渠道及补贴办法,做好企业申请补贴的指导工作。各区要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简化流程,提高审核发放效率,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各区要强化对以工代训补贴受理、审核、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示享受政策单位、金额等情况。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20年11月8日


附件: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承诺

申请类型

□ 青年职工以工代训补贴

□ 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工代训补贴

□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工代训补贴

□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营业

收入

(万元)

年/月

   月

   月

   月

2019年

 

 

 

2020年

 

 

 

同比下降(%)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申请补贴人员在我单位就业。如有虚报、冒领、重复申领补贴的情形,本单位将退回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

 

承诺单位(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区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补贴人次数(合计)

 

补贴金额(合计)

 

经办人(签章):                          审核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备注:企业职工花名册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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