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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养老保险移交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07 20:11:15  浏览次数: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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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养老保险移交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0〕112号

【实施时间】2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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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相关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养老保险移交工作,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9〕6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人员范围

现仍由单位发放养老金的原转制局及二级行政性公司转制前退休人员,由单位发放部分养老金的市属转制科研院所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养老金移交社会保险统筹发放。具体人员名单,由现发放养老金单位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二、养老金支付项目

移交人员纳入统筹发放的养老金支付项目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93号)规定执行,由现发放养老金单位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对于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统筹外项目,继续由原渠道发放。

三、移交时间和流程

(一)现发放养老金单位对移交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待遇情况进行核对,并填写《转制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养老金移交统筹名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册》),并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二)为确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及时落地,各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名册》交参保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

(三)参保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收到《名册》后,按照《名册》信息录入系统,从2020年10月起,纳入统筹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2020年9月及以前的养老金欠发部分,仍由原单位负责保障。

(四)移交完成后,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首月发放明细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备案,市财政相应核减年初预算。

四、资金保障

退休人员移交后,养老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养老金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因单位申报信息有误造成养老金支付标准不准确的,应相应进行调整,单位应协助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追回退休人员多领取的养老金。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汇总发放数据,纳入下一年度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统筹外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对行政单位退休人员补助方式对企业核定。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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