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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伤康复权益告知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12 10:18:00  浏览次数: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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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建立工伤康复权益告知制度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实施时间】2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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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康复工作开展,加强人文服务,维护工伤职工的康复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立工伤康复权益告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告知范围和内容

工伤康复权益告知的范围主要是伤后早期治疗阶段和伤情稳定后恢复阶段,肢体骨折或韧带肌腱损伤、脊柱损伤、重型颅脑外伤及烧伤后瘢痕增生的工伤职工。上述工伤职工有康复意愿,且经评估具备康复价值的,可按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享受康复治疗等工伤康复待遇。

各有关部门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救治阶段向符合上述范围的工伤职工发放康复权益告知书,工伤职工康复权益告知书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一拟定,内容包括工伤康复政策、流程、康复机构信息等。

二、工作流程

(一)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对符合告知范围内的工伤职工及其单位经办人,应积极宣讲工伤康复政策,介绍工伤康复项目和待遇,指导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与定点康复机构及时对接,推进医疗康复早期介入。在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开展“三送”服务时,一并发送康复权益告知书,并向其发送专项康复权益告知短信。

(二)各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对符合告知范围内的工伤职工要按照康复价值评估体系,主动进行筛查,对其中有康复意愿且具备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要及时告知可以进行康复治疗,积极讲解工伤康复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并将康复权益告知书随鉴定结论一并发放,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康复治疗,最大限度减轻工伤职工致残程度。

(三)各协议医疗机构在收治工伤职工时要主动发放康复权益告知书,协议康复机构的康复科室要做好临床治疗和康复的衔接工作,对符合范围的工伤职工要主动介绍工伤康复项目和案例,针对性的开展康复价值评估,科学制定康复计划。具备开展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以下简称“两个能力”)康复治疗资质的康复机构要围绕我市“两个能力”康复建设要求,合理安排康复项目,积极开展“两个能力”专项康复训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三、工作要求

建立工伤康复权益告知制度,是深化“三送”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好康复权益告知书的发送,认真做好工伤职工康复情况统计汇总,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作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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